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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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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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任宝珍、第三人方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斌对(2021)内05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赵七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色音白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的逾期利息3835元,共计16835元;2、要求被告从2021年1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张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张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12000.00元(从2017年5月13日起月利计算利息,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13日,100000.00元×56个月×2%=112000.0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212000.00元,利息计算至本金结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王守刚: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4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守刚名下,位于架玛吐镇建成区,土地使用权证号:左国用(2011)字第404201103046号,使用权面积:759.09㎡,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租赁,终止日期:2013年1月20日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王守刚所有的坐落于上述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产权证号为034-11642号,面积595.4㎡,砖木结构房屋所有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何志华: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313号原告王永与被告何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何志华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9120元(24000元x0.005 x 76个月,2015年11月13日至2022年3月13日),本息合计331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志华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井清泉、闫春: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王佩文: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马一俩四: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罗光俊: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程保国: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杨建国: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王三女: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邢鑫: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斯钦毕力格: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张海瑞: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白城云、胡日勒巴根: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王斌、斯琴:

本院受理李斌申请执行你们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8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1、拍卖王文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太平街学苑小区1号楼1单元601号东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5007986号);2、拍卖高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4号楼5层2单元503号房屋】、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梁润利、张彩霞、温天祯、宋海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温天祯、宋海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8号楼2层2单元2021(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50888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50889号)】、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李亚楠、张艳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李亚楠、张艳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牧机所商住楼5单元4层6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40782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6140783号)】、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吾尔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谷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中星花园小区荣胜大厦综合楼4层401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9103418号)房产一套】、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孙布日: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8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孙布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机务段住宅小区22号楼5层3单元东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6146708号)】、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孟繁东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10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57076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被告王刚、马中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陈晓璇: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诉被告陈晓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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