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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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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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裴玉与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陶喜元、王雪玲、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春元、杨红梅: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陶喜元、王雪玲、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春元、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陶喜元、王雪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月9日《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从2019年1月9日开始分别按年利率10.2%、15.3%的标准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6.4元从利息总额中核减)。二、被告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春元、杨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53元,由被告陶喜元、王雪玲、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春元、杨红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吴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孟凡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英春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晓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齐晓玲与被告乔军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张文青:

本院执行原告郭智诉秦国伟、刘俏、毛飞林、张文青、鄂尔多斯市乾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348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3480号财产报告令。三、(2018)内0602执恢3480号地址确认书。四、(2018)内0602执恢3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文青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北路10号传祥苑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2-0004472号)。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斌、倪雅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月9日《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从2019年1月9日开始分别按年利率10.2%、15.3%的标准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91.27元从利息总额中核减)。二、被告杨延彪、陶菊存、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杨斌、倪雅峰、杨延彪、陶菊存、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杨延彪、陶菊存、杨斌、倪雅峰、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被告杨延彪、陶菊存、杨斌、倪雅峰、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延彪、陶菊存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月9日《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从2019年1月9日开始分别按年利率10.2%、15.3%的标准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8.31元从利息总额中核减)。二、被告杨斌、倪雅峰、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杨延彪、陶菊存、杨斌、倪雅峰、陶喜元、王雪玲、陶春元、杨红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西安迈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内0602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内0602破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3日前,向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6楼;邮政编码:017000;联系人:杨立坤律师、刘春律师;联系电话:0477-83738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得行使权利。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及时向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第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严格按照本地最新防疫政策执行,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请及时关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公众号等平台最新消息,重新确定会议时间或改为远程会议方式召开的,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手续参照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要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武恩、靳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云诉被告武恩、靳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六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韩双和: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12号原告万哈申与被告韩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33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杨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升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凯、杨晓东、乌兰察布市双洋危险化学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王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芳诉被告王浩宇(2021)内0125民初163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包宝成、包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杨常德、银宝、包宝成、姜洪斌、包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任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泰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鸿基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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