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守一座城静待丁香开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精准帮扶暖人心感恩锦旗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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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6

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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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联系到一名自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的杨姓男子,为其办理了贷款,张某按照杨姓男子的要求陆续将其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交给杨姓男子。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杨姓男子有三笔款项打入张某的卡后,便联系张某让其挂失银行卡再补办新卡,将卡中的钱款取出,部分为张某的贷款金额,部分转给杨姓男子指定的银行卡,且张某不用偿还贷款金额。当杨姓男子让张某取款时,张某已意识到银行卡里的钱款来源不合法,却还是将钱款转移了出去,据为己有。

2021年5月,杨姓男子第三次让张某挂失工商银行卡,补办新卡后将卡中转入的26万元人民币转出,其中7.995万元转入于某某卡中,16.3万元转入张某父亲卡中,现金支取2万元。转入其卡中的26万元中有21万元查明为被害人靳某被网络诈骗的资金。

法院审理: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认罪认罚,不上诉。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最初是通过找人办理贷款,但在张某意识银行卡中的钱款来源不明时,将明知是来源不合法的将钱款转移出去,据为己有,触犯了法律。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持续攀升,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对此,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断卡”行动。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办卡,违法的代办行为很可能泄露甚至出售你的个人重要信息;不在非正规的商铺用卡,不随便代别人刷卡,保证你的卡在你视线范围内,提高警惕;过期或废弃的卡不能随意处理,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毁掉卡片磁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不要随意点开不明链接,避免使用太简单的密码;不要因一时的贪念,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或将非法钱款据为己有。

(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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