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0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段桂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薛亮:

本院受理原告杜虹与被告薛亮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爱琴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杨爱琴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递交符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魏振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秀云与被上诉人张虎珍、原审被告魏振宏案号为(2022)内01民终954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利平与被上诉人贾小龙、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燕芬案号为(2022)内01民终522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奇勇宏: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李艳、奇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414号执行裁定,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裁定结果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杨忠权、王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伟与被告杨忠权、王玉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2)内0502民初65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丁伟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陈漫: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耿海峰、樊思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海峰、樊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吕素娟、倪汉双: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素娟、倪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付建军、尉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建军、尉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朱淑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安与被告朱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石德后:

本院受理原告雷平堂诉被告内蒙古泓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塔利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德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德后、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雷平堂支付工程款2238627.5元及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238627.5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雷平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724元,由被告石德后、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0元,原告雷平堂负担人民币77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任新磊:

本院受理原告牧人诉被告任新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新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牧仁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仁塔本、杜晓若、李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监5号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庆华与被执行人吴伟亮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监3号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庞福园、纪研梅:

本院受理李石桩申请执行庞福园、纪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庞福园、纪研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东达小镇规划路西D区11号楼-1-301号房屋,并委托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济丰估字[2021]第03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958892元。因庞福园、纪研梅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20)内0102执恢855号拍卖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拍卖裁定书内容为: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庞福园、纪研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东达小镇规划路西D区11号楼-1-301号房屋。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涉案房产评估价为958892元,降幅15%以内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820000元,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164000元。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如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价以第一次流拍价降幅15%即70万元为起价,竞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14万元。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曲书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小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书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王亭:

本院受理原告王泓力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泓力抚养费48000元(2017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被告王亭从2021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泓力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每月30日前支付清当月抚养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姜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马宏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向阳大街小荚五金电料商店与被告马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1222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向阳大街小荚五金电料商店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材料款175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张延瑞:

本院受理原告吴林英诉候延秋、张延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林英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林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陈国君:

本院受理原告宋长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宋长江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春耕秋翻费用1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白士华:

本院在执行薛跃宇与白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山西宜美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振峰与被告山西宜美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那木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欠款440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负担680元,由被告那木拉负担13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

段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郝后生与你、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段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郝后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