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卫宝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卫宝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闫守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闫守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孟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孟晓东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杨宝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杨宝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王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张贵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贵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王艳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刘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付枝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刘应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吴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5日
包春梅、卢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颜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勿力吉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韩格日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
胡胜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
包宝音勿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
关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白满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关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苏雅拉吐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包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
刘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贺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以4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2011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92.8万元、以及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利息66904元,本息合计139490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果园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锦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田果园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的《恒利国际广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田果园购房款784632元及利息(以78463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田果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7.69元,由被告负担10627元,原告负担3680.6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艳萍、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6层604室面积69.78㎡,价值34890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海义、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7层7013室面积69.21㎡,价值34605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存晓、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024室面积64.92㎡,价值32460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陈圆圆: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276号原告齐玉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齐佳成(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911103218)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王金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佟套格申白尔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佟套格申白尔代为偿还款1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包俊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继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张继华与被告包俊义离婚;二、原告张继华与被告包俊义的婚生女包欣怡 (公民身份号码:150521201301220721)随原告张继华共同生活,被告包俊义自202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包欣怡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计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继华负担75元,由被告包俊义负担4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