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恒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0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燕宽有、杨艳玲:
本院执行的纪存喜申请执行燕宽有、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吕兴峰:
本院受理原告宋立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辨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嘉录: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孙洪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敬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会娟诉被告李燕山、李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敬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会娟借款本金50000元;二、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1.5%、之后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起被告李敬明给付原告王会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敬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李佳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执恢319号之二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你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土地一宗、厂房一套及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11302350,土地证号:杭国用2012第4032153号。建筑面积:4444.22平米,土地面积:78060.4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蒙海镇工业园区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周乐、李金航、赵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3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利息28386元,总计壹拾肆万捌仟叁佰捌拾陆元整(14838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