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瑛诉被告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玉瑛借款本金18500元。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3元,由被告张淑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1日
刘双和乐、白晓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8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双和乐、白晓瑞(依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三笔农资款11561元,支付利息17510.10元,本息合计29071.10元;2.要求二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2年1月3日至借款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陈锁林(又名陈所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183号原告高锋斌与被告陈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80元,支付利息2444元,本息合计5524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2月20日至借款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潘金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常华与你、关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息23000元,给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当地农业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1日
于金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32号原告白文忠与被告于金鸽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金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文忠借款52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于长军、那布其: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192号原告包国良与被告于长军、那布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房款37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9959.42元(以欠款本金37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止,暂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的利息:373000×0.037÷12×113=129959.42),上述合计502959.42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张明泉、李玉玲: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225号原告科左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明泉、李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2笔6561元,利息7377元(3861元×0.0123元×98个月=4654元,从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2700元×0.0123元×82个月=2723元,从2015年5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止),本息合计13938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3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5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1日
宫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宫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王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牛亚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牛亚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林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瑞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郭君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君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侯双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侯双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彭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彭新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孟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孟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林四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四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梁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梁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毛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毛国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康美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康美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刘慧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慧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姚玉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姚玉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11日
曾超:
本院受理原告孙云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曾超支付所欠原告孙云喜的服务区门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可能产生的保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1)内0602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奇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邬芮芬、第三人高万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高万泉就(2019)内06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给予改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李国旭、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61500元及从2011年9月27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孟根乌拉、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被告孟根乌拉、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丽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艳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