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香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2022)内01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马香芬对本院裁定结果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海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瑞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许五格、呼和浩特市浦奥商贸有限公司、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4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张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华、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智敏、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赛罕区崇博快餐店: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崇博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姚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姚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邢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韩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韩晶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刘杰、刘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海鹏,第三人刘杰、刘桂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不服本院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玉付: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你、吴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1日
李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霍玉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隋志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张连虎:
本院受理武亮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格日乐、阿如恒、阿荣诉你与巴德玛、甫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格日乐、阿如恒、阿荣诉你与呼日乐巴特尔、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敖登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席建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任志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焦元义:
杨国军申请执行焦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王亮针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
06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亮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6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东胜区人民法院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崔永宝:
本院受理原告崔雪莲与被告崔永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孟红、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红、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康军、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康军、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恢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土木生花尔、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土木生花尔、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恢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冻结)、民事裁定书(划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郑华南、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程福利诉你、开原市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隋全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张蒲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王永红,陈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王永红,陈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冯俊花、白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俊花、白永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冯俊花、白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92415.65元及从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2415.65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5元,由被告冯俊花、白永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云波诉被告刘敏、李国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33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敏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国旭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刘敏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00000元及从2012年12月30日开始至本金付清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王有良、黄晓燕:
原告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有良、黄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有良、黄晓燕欠原告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贷款72812.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乌海市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王有良、黄晓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