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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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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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代金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代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0876.8元、保险费41484.11元,共计112360.91元;二、被告代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0876.8元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22元,由被告代金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李保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保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411.05元、保险费529.88元,共计14940.93元;二、被告李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411.05元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2元,由被告李保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温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温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0361.61元、保险费1323.53元,共计61685.14元;二、被告温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0361.61元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12元,由被告温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梁东生(又名梁东升):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39号原告敖文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樊海春、郑桂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16号原告麻新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240元,本息合计2924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2月6日至实际借款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陈永学:

本院受理原告韩丽春诉被告陈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永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丽春借款本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陈永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李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道全诉被告李玉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陈德健(2009年11月23日出生)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婚生子陈德健每月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潘布和白拉、史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英建诉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布和白拉、史玉花偿还我的本金26000元,利息10920元,本息合计36920元(2014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5日之间共84个月,本金26000元×0.005元追加利息=每月利息30元×84个月=10920元);二、要求被告另支付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曲银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银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曲银鹤偿还车款本金15000元,给付2016年9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利息12480元(15000元×0.0128元×65个月),合计27480元;2、要求被告曲银鹤从2022年2月3日后利息按1.28%月利率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曲银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周长喜(孙长):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4号原告张鹏与被告周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鹏债款3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杨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丽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号楼2单元603室从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物业费2150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68元,由被告杨丽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姜伟:

原告乔焱与被告姜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乔焱与被告姜伟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胤沐定制入股合同书》;二、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乔焱款项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乔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姜伟负担4450元,由原告乔焱负担53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李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被告李红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高峰与被告李红波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顶账协议书》;二、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峰房款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12.62元,由原告高峰负担5512.62元,由被告李红波负担16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雷真: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仓与被告雷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乔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乔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已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偿还理赔款62965.68元、逾期保费3882.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6848.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乔小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尹翻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尹翻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已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翻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偿还理赔款43987.13元、逾期保费329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7286.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元,由被告尹翻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胡叶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刚与被告胡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已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叶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刚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叶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

于洋: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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