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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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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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荣:

本院受理原告常瑞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常瑞龙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常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650元,由被告蔺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宋强:

本院受理原告温芮诉你与赵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温芮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温芮要求被告赵丽莉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825元,由被告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王玉虹、朝木日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虹、朝木日拉嘎、崔海宝、王玲杰、崔巴吐、宗老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王玉虹、朝木日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虹、朝木日拉嘎、崔海宝、王玲杰、崔巴吐、宗老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孟宪成诉被告李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杨淑艳、赵天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清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高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西拉木伦大街雅立枫招待所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韩战全、林波:

本院受理原告于井艳诉被告韩战全、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谢彦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巧诉被告谢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内08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巧借款3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巧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王巧负担42.4元,被告谢彦梅负担23.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谢彦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刘双凤:

本院受理原告尹铁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安武光、周静秋: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狼路旧法院)三楼3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王宽: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诉被告吴金凤,第三人王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狼路旧法院)三楼3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被告陈亮互易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狼路旧法院)三楼3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张参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保华、张参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59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1594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602执恢1594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恢1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张参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 6228480878264615872)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张补关: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强、张补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59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1595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602执恢1595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恢1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张补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0603042001014828930)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内蒙古湘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湘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学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韩百宗、任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百宗、任瑞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百宗、任瑞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6178.21元及利息(以16178.21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6元,由被告韩百宗、任瑞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史晓昀:

本院受理申请人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史晓昀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6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史晓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D区4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15543),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王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1、被告王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英代偿款106000元。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王长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

本院在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60224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4275元,由被告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负担】及上诉状【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提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3、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王彩艳:

本院受理王海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陈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标诉你及王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国新偿还原告杨国标借款本金115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86710元,本息合计2017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陈国新支付原告杨国标自2021年8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王宝财为上述一、二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被告陈国新、王宝财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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