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立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鸿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局、第三人贾志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追加你为被告,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陈鸿的诉讼请求:1、要求你、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万元;2、要求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要求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局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张文彬、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英诉被告张文彬、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张文彬、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陈亮英办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5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产权证号: 109030900692号)的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陈亮英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文彬、杨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罗瑞: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9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59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1597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602执恢1597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恢15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罗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 6217991910077246531)一年;(2021)内0602执恢1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罗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8808110362685488)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4日
武永贵: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永贵、杨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59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1592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602执恢1592号限制消费令;(2021)内0602执恢15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武永贵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52438536801CN Y0)一年、轮候冻结武永贵内蒙古银行账户(账号:6221470001104846428)一年;(2021)内0602执恢15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永贵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CSC-V16966941)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