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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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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董乾龙与被告吉日木图、董磊鑫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樊舒青与被告张树森、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张树森、孙艳:

本院受理原告樊舒青与被告张树森、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张学东、崔学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东、崔学飞、闫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马小舒: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瑛诉被告马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郝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伟与被告郝国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王升:

本院在执行吕领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8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升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2号楼4单元307室(实际为302室,产权证号:052639)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吕领军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吕领军时起转移;二、申请人吕领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贾春梅、白三晓、李国华: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春梅、白三晓、李国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5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春梅、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三晓、刘建炳、郭亚波、李憨、淡孝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2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查封案号:(2013)东法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鄂尔多斯九鼎字[2021]第0113号房地产评价报告,评估价值为4373725元。本院作出(2021)内0602执恢5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本院通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一拍于2021年10月27日,以3061607.5元的起拍价开拍(在评估价值为4373725元的基础上降价30%),最后以3800607.50元的最高竞买价格由买受人徐花(身份证号码:310227197411124020)竞得。将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以3800607.50元的价格由买受人徐花(身份证号码:310227197411124020)所有。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105(产权证号:松2011032955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花起(身份证号码: 310227197411124020)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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