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0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日

马俊峰、肖雪: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兆哲与被执行人马俊峰、肖雪、案外人魏鑫佳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李艳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军诉被告李艳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艳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周立军借款本金9000元,限李艳园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罗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路明、张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路明、张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陈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曹素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包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刘长武、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九高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赵咏梅、张文、姚永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咏梅、张文、王飞、姚永真、案外人潘雨哲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董志永:

本院受理原告袁丹与被告董志永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陈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生与被告陈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毛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莹诉被告毛志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1413号原告周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尹利明: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2606号原告刘艳芹诉被告尹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孔祥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孔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谢金友:

本院受理原告田淑珍诉被告谢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金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田淑珍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谢金友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董长喜: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765号原告李全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买羊款14000元,支付利息2606元,本息共计16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王宏亮: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837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喜全五金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628元,支付利息4620.30元,本息共计924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

张宝山、陈水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韩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好亿家陶瓷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

高水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

包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包胡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郑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管友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400元,给付利息5391.36元,共计37791.36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黄婧: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大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孙大伟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至今未付利息62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王占海:

本院在原告王和生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占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和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王和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刘长武、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守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