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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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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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韩虎林、杨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燕、兰双喜、秦毛毛、李国庆、郝秀花、赵连全、韩虎林、杨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魏根亮: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11.13元、利息1186.01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11元,案件受理费196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光与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王东祥、苗东生、金润田、刘文辉、秦聪明、马秀清、马秀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祥、苗东生、刘文辉、孙涛、金润田、旭仁其其格、秦聪明、马秀清、马秀青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1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玲婕、王君、张凤玲: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玲婕、王君、张凤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37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石树森、邹双: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浩、石海英、石树森、邹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1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唐建军、程燕、狄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狄金玲、狄金莲、唐建军、何明明、李学义、程燕、狄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7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美时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云保平、温慧: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美时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云保平、温慧、温慧婷、崔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71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美时空间家具有限公司、刘东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美时空间家具有限公司、刘东锟、呼和浩特市华锐肯特家具有限公司、温保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3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郝秀峰、王海霞、郝存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秀峰、王海霞、郝存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06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呼和浩特市雅点徨宫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刚、杨智峰、董湧、蔺福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雅点徨宫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刚、杨智峰、董湧、蔺福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36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杨艳红、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折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折强的异议。】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王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峰诉被告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志峰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王建平: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平、张瑛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385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3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芳诉被告韩伟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艳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艳芳借款20000元的利息5304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艳芳借款60000元的利息151920元(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四、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艳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74元,由被告韩伟负担2787.2元,由原告刘艳芳负担97.54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刘艳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白永永:

本院受理原告蒋晶晶诉被告白永永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永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蒋晶晶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0.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白永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李润成、任朝霞、吕喜明、郭芳、李二子、李翠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告李润成、任朝霞、吕喜明、郭芳、李二子、李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润成、任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借款本金49500元,违约金2475元,利息、罚息、复利17139.92元(利息、罚息、复利数额计至2021年8月12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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