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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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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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公、李浩、毛飞、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69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升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公、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6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32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燕三小、李秀珍: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三小、李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16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李雄、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民、李彩琴、张国平、任红芳、李雄、王秀英、陈二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智民、李彩琴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罚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张国平、任红芳、李雄、王秀英、陈二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张宝君: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清华与被上诉人杨雁声、张宝君、原审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张建国、刘牡丹:

本院在执行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国、刘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需对被执行人张建国、刘牡丹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一中街坊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7968号,建筑面积为177.72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乌中国用(2011)第20110726号,面积为138.8平方米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新房中鑫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新房中鑫泰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9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范锦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李美乐、李春虹、李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乐、李春虹、李十一、王存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杨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仟岗、丁丽平、游芮铭、游景荃、贾新顺、杨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金爱娟:

本院受理原告苏子荣诉被告胡铁权、金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王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息、违约金53440.3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王丽: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张财:

本院在执行王成与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孙福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文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60196.39元(本金50000元,利息10196.3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董东勇、张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董双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东勇、张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双红尾欠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中融国控(辽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井民: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土地使用证号:40520110102325-1,面积:20714㎡,(终止日期:2061年4月1日),土地用途:工业的土地使用权以变卖价1126841.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1126841.60元(其中本金950068.60元、诉讼费142000.00元、评估费20705.00元,公告费400.00元)。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土地使用证号:40520110102325-1,面积:20714㎡,(终止日期:2061年4月1日),土地用途:工业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王德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英春诉被告王德志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刘立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丰诉被告刘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千鲜调料商行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蟹宝煲肉蟹煲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1186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远干鲜调料商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调料货款3700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础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时为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的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尼玛、包金山、胡桂兰、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补充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两份。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武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和被告武林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3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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