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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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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璇: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诉被告陈晓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晓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被告王刚、马中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周智、王志恒:

本院受理樊忠元申请执行周智、王志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4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祁晓峰:

本院在执行张利军与祁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郭海荣:

申请执行人刘志宽与被执行人郭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鑫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刘志宽变更为刘鑫。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刘志宽与郭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6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刘鑫。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孙德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丰神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孙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德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丰神化肥经销处欠款本金12500元,利息1250元,合计13750元,另给付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丰神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宽诉被告周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树宽借款24500元,并给付从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6日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3.85%,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高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刚子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姜涛、高金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高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刚子工程设备租赁站欠款140028元;二、被告姜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刘宝华、李艳华、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彭照坤与被告刘宝华、李艳华、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单军、宋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彭照坤与被告单军、宋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赵六十七:

本院受理原告白香丽与被告赵六十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六十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香丽借款本金4500元;二、被告赵六十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香丽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自2021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香丽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韩金宝: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830号原告万哈申与被告韩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6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87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常额日德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崔翠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吴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吴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张艳丽、罗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温有与你们和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朱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王金贵、张宝山、陈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张宝君: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清华与被上诉人杨雁声、张宝君、原审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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