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刚、丛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良与被告王守刚、丛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刚、丛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国良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32320元,以上本息合计52320元;二、被告王守刚、丛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国良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包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富来诉被告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不得执行原告所有的且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执2461-2号的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富景华庭小区3A号楼北单元一层3号门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田小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5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5日
唐丽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长征诉被告唐丽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唐丽萍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王亚平、王桂梅、王桂霞、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宝、刘建忠、袁翠与被告靳美琴、第三人王桂梅、王桂霞、王亚平、杨永平、杨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05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事项内容如下:1、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的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王亚平、王桂梅、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宝、刘建忠、袁翠与被告靳美琴、第三人王桂梅、王桂霞、王亚平、杨永平、杨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明宝、刘建忠、袁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杨明宝、刘建忠、袁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5日
崔萍、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培熔(高小平)诉被告崔萍、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3151716元,以上合计4951716元,并要求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钱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海青、钱海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钱海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7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79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0日按月利率10.83‰计算,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45‰计算);二、被告钱海虹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钱海青、钱海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钱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玉花、钱利、钱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玉花、钱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按月利率8.4‰计算,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二、被告钱海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玉花、钱利、钱海青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德力格诉被告刘伟杰、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王志钢、王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本田思域轿车一辆(车牌号:蒙J B5398),并赔偿车辆损失费60000元。如不能返还车辆,则按当时价赔偿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贾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武旭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4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
郝支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