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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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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占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柯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潘凤荣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徐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徐斌给付原告王永波欠款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5月9日起按年利息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驳回原告王永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徐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王艳玉:

本院受理原告季宝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花拉、胡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好必斯嘎拉吐(好毕斯嘎拉吐)、永莲:

本院受理原告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4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喜彪、王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齐凤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8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宋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中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9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陈君(别名: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被告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7650元,给付利息918元[7650元×0.02元×6个月(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本息合计856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吴德力根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欠款本金13900元;二、被告吴德力根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扎力嘎欠款利息3640元[4800元×0.02元×20个月(从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3月1日)+4300元×0.02元×20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1日)];三、被告吴德力根白拉支付原告高扎力嘎以借款本金9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02元,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四、驳回原告高扎力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吴德力根白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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