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赵建国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31873.2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杨小平、刘慧敏:
申请执行人王改宁与被执行人杨小平、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572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快572号财产申报令。三、内承信房估(2018)第045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被执行人刘慧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1409室(产权证号:111607)房产一处,价值1098663元。四、(2018)内0602执恢5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慧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1409室(产权证号:111607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白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白振兴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2023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庞燕、冯学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庞燕、冯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庞燕、冯学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6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庞燕、冯学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庞燕、冯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庞燕、冯学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白福军、高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白福军、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白福军、高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7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白福军、高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白福军、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白福军、高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于志海、王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于志海、王贵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9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于志海、王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于志海、王贵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7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徐日、春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徐日、春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徐日、春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1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徐日、春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徐日、春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徐日、春分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1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刘燕霞、刘雨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燕霞、刘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刘燕霞、刘雨轩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3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刘燕霞、刘雨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燕霞、刘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刘燕霞、刘雨轩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杜明承、赵爱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杜明承、赵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杜明承、赵爱燕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4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杜明承、赵爱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杜明承、赵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杜明承、赵爱燕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任慧、任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慧、任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任慧、任劲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5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任慧、任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慧、任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任慧、任劲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8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柳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磊诉被告柳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柳燕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851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柳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磊诉被告柳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柳燕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851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李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诉被告李磊、吴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磊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5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翟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翟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刘良军、刘润花:
本院受理李秀玲诉刘良军、刘润花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良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豪长隆湾泽园22号楼1单元4楼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王淼:
本院受理赵子荣诉王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淼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路永光小区25号楼4层2单元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郝德厚: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郝德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执216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德厚在银行的存款1391489元及给付之日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日
奇如海、杨爱黎:
本院受理额尔登达赖、达丽娅诉奇如海、杨爱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要求你们向本院提交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新家园107号楼20层2单元2001号(呼房预赛罕区字第2015001248号、2015001247号,建筑面积165.05平方米)房屋的预售登记证及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提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为申请人额尔登达赖、达丽娅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新家园107号楼20层2单元2001号(呼房预赛罕区字第2015001248号、2015001247号,建筑面积165.05平方米)房屋注销及过户登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5日
洪志华、张晶、李楠、徐蕊:
本院受理李忠诉洪志华、张晶、李楠、徐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执3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楠、徐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西环办金川大道东四季花城四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202121326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日
玲玲、李霆峰:
本院受理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玲玲、李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玲玲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HA499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尹静波、任丽梅:
本院受理王春丽申请执行尹静波、任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0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
原审原告李朝阳与原审被告黄录伟、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牧业机械产销联合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李涛、张兴贵:
本院在执行森布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13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事人缴费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张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张海涛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1391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9日
乌阳戈: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拓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邬阳戈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29612.0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