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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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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孙富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王长和、聂久红、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和、聂久红、王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贾成义:

本院在执行杨海兵与贾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6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贾成义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郝家圪卜路24号白领公寓小区3号楼4021室(合同编号: 2010-0005993)房屋一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3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房屋价格为49031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于建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海清与被执行人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73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于建宏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6号学府花园5号楼2单元203室(产权证号:067398,建筑面积:108.18m)房屋一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及三份网络询价报告,确定房屋参考总价为851520.4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王国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王国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4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6784.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国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王国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全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全秀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 7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全秀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4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3990.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全秀英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全秀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杨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于洪波诉被告杨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洪波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3019元,合计1501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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