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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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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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哮江与被告张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哲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哮江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2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哮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德与被告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宝德欠款402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宝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948号原告代立民与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立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个被告王长明、李海勇、韩建军偿还欠我的本金20000元,利息6000元(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3日之间共12个月,本金20000元×0.025元=每月利息500元×12个月=6000元),本息合计26000元;二、要求三个被告另支付2022年2月1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三个被告承担。因你三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罗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赵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董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高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杜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赵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罗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邓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王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马小刚:

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2、支付原告代付银行利息34802.22元;3、支付违约金1557.58元;4、支付银行代扣律师代理费26721元;5、支付代缴法院执行费3410元;6、支付银行代扣公执费343元;7、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杜悦:

本院受理原告刘识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刘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白金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清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王桂霞、王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3日

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金学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学工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王惠峰、陈高和、刘晓丽:

本院在执行原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和、陈高和、刘晓丽、王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和对本院(2015)呼执字第056号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22号执行裁定书。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并携带符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授权委托书,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高双喜、王照林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王利平、一审被告韩凤英、一审被告贺林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赛罕区东影南路麦莎量贩式练歌房、孙超:

复议申请人齐娟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63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复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齐娟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63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布和诉你与郭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因郭保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现依法告知你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3办公室,参与摇号选取鉴定机构,次日前往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届时不到视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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