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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3

醉酒驾驶电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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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讯很多人认为只有酒后驾驶汽车才会构成酒驾,如果骑电动车就不会构成犯罪。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查获了这样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22年2月16日,李某某酒后驾驶某品牌电动三轮车沿赤峰市红山区三道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丽景小区门前的道路时摔倒,致其本人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在接到路人的报警后,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提取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83.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随后,经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外形尺寸超出了国家标准《电动轮椅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且装备有货厢。鉴定结果为:该车辆为正三轮摩托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遂对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张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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