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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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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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再国:

原告戴玉东诉被告姜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再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戴玉东给付购煤款286370.38元;二、被告姜再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戴玉东给付以286370.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戴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9.96元,由被告姜再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刘聪明:

本院在执行丛滋全、王兰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恢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聪明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承办的(2020)内0602执2907号案件中的债权300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智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26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6826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603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租赁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房租70000元及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房租之日止的滞纳金(按租金的5倍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日租金的5倍计算);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电费28782.28(按照每日用电91.33度,每度电费0.5083元计算;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电费);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507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吉龙与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71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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