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鲍磊与戴雪玲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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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窦占平:

申请执行人窦喜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306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20)内06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30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你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债务化解服务中心享有的债权20万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财政结算凭证号: DS2013S0009933、DS2013S0009922)。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马国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奎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9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纳林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史君: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638号原告刘洪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13176元,本息共计23176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1月20日开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李淑琴、韩格日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98号原告吕玉和与被告李淑琴、韩格日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两笔借款本金35600元,利息2136元,合计37736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曹玉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6号唐海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白玉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9号原告唐海山与被告白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1385元,合计47385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白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5号原告科左中旗包海宝门业与被告白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248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陈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樊保全诉被告陈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王义: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陈金奎、黄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贾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陈金奎、黄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民事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王瑞军:

本院在执行赵福后与王瑞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昌洪深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高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侯琼、杨少鹏:

本院受理刘力源申请执行侯琼、杨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8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宋古日布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刘一甫:

本院受理包海燕申请执行刘一甫、王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孙宏宇:

本院受理郭舒琦申请执行孙宏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宿利平: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宿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乔中原:

本院受理原告曹静波诉被告乔中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梅诉被告赵瑞东、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张洪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赵磊、第三人王龙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赵磊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7日解除;二、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欠付房屋租金481712元;三、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144514元。案件受理费10062元(原告已预交),由赵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晶、郝秀英、白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璐瑶诉被告张晶、郝秀英、白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晶、郝秀英、白丹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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