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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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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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椿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徐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崔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杨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唐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高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卢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22日

刘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高恩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16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王建中、云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乔艳诉被告王建中、云凤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建中、云凤兰、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3005元及利息471770元,本息共计684775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213005元从起诉之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韩仲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韩格日乐图给付韩伸岭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韩格日乐图给付韩仲岭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5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韩格日乐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郭阿丽、李二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雁华与被告郭阿丽、李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2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贾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达汽车租赁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万泽:

本院受理原告康改鲜诉被告张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万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10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袁海生、李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樊飞虎、石芳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于志海、王贵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白满霞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志海、王贵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7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内01执7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智敏、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内蒙古平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祥如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祥如老年新城公寓、张良俊: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平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彦仲裁裁决一案中,张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张彦不予执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仲案字(2019)第270-3号裁决的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云凤因与被上诉人闫志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王春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茂胜因与被上诉人苏海明、王春亮、原审第三人秦连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陈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继业(又名韩喜军)与被上诉人代生厚,原审被告陈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22日

张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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