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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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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勇宏: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瑞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李艳、奇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瑞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414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明、刘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建军、马进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1)内01执异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刘建军、马进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赵继承、余嘉棋、李建军、曹飞、吴树平:

本院在执行北京樽鼎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勇、邓玉琼、赵继承、余嘉祺、李建军、曹飞、吴树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刘勇、邓玉琼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1)内01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刘勇、邓玉琼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赛罕区福鑫耀调味品商行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铁锅一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呼和浩特市捷通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刘宝林)与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以下简称云中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爱琴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杨爱琴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与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麻根利、刘田田: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麻根利、刘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麻根利、刘田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47300元及利息(本金基数按50000元计算,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7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麻根利、刘田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杨尚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义、王连英诉杨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吴三身:

本院受理原告仵宗成与被告吴三身、叶万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张程栋: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晴诉被告张程栋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孟凡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春与被告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陈春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胜诉被告陈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春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李建胜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春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刘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韩悦诉被告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54245.7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利息40223.45元(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3月27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应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合计金额:494469.1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1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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