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兵、王利英、闫晓琨、何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瑞兵、王利英、闫晓琨、何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李敬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与被告李敬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敬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琴借款5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676元,由被告李敬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孙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晟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兴龙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李宣:
本院在执行刘军、刘世武申请执行李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判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郑丽平、武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代文飞:
本院受理原告吕琦诉被告代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并支付利息5053元,从2020年10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白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府支行与被告白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18285.8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2961.62元;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1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额15%的违约金,即10278.411元;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小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4、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5、判令被告陕西芈琼公司向原告返装修费68522.74元;6、判令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决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8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张本贵、张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艾立顺与被告张本贵、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