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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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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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冀连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冀连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1629.89元;二、被告冀连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001.97元;三、被告冀连杰以理赔款、逾期保险费(41629.89元+3001.97元=44631.86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58元,由被告冀连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大鸿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王瑞升、杨婧雯、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香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杨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杨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11644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116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逾期保险费用2876.0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杨艳红、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红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刘红燕的异议。)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王文亮、内蒙古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王文亮、内蒙古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文亮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17092元(利率标准按照最新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规定,合同成立当时司法解释最高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39555元(利率标准按照2011年4月份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年利率15.4%)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0664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金及利息共计806647元以及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袁贵生、邬混林、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计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混林、李云、袁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云、袁贵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东计钢材款487208.6元及利息(以487208.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内06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杨艳红、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乔文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乔文帅的异议。)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韩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韩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乌拉: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乌拉、王海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海洁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王丽生:

本院受理原告何智威与被告王丽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1)内01民初88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内蒙古麒麟明珠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商分社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一案中,异议人金诚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诚公司的异议申请。金诚公司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与当事人联系表,并携带符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授权委托,逾期则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虎、高艳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于鑫、段鹏程:

本院受理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于鑫、褚朝明、段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吕昭印:

本院受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洪伟农业机械销售中心与被告吕昭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刘金龙、韩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董健与被告刘金龙、韩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张贵义:

本院受理原告孙贵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武宝奎、郜板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武宝奎、郜板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宝奎、郜板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344.32元(截止2019年12月18日),共计73344.32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被告武宝奎、郜板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柴永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岳恒与被上诉人李福彩、田纪、柴瑞芬、柴永峰、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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