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司法领域问题大力整治顽瘴痼疾法官调研走访企业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亮剑寒冬为民暖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首份“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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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8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首份“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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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讯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出具了首份使用“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为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完美解决画上句号,也为新年启用新案号拉开了序幕。

该案系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与通辽银保监分局所属的通辽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首次利用“总对总”线上调解平台进行诉前委派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自调解达成协议到线上申请司法确认、审核立案至作出确认有效的裁定仅用2天时间,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了“零成本、高效率”的司法服务。

近年来,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注重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诉讼前面,让群众信赖并选择非诉解纷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今后工作中,该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不断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流程,积极探索通过“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方式对案件处理的新道路,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那么什么是“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字号?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案号。

“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出具的裁判文书与“民特”“民初”案号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凡立“诉前调确”字案号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立“诉前调书”字案号的案件,则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始终秉承为群众办实事、不断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生动实践。

(赵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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