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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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艳红、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康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康力的异议)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

本院受理达朝鲁门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按达朝鲁门提供的手机号(17390708439)与你们联系,始终无人接听。本院工作人员与微信取得联系后也拒绝配合。与你们所在的嘎查负责人班齐尔扎布联系,称未在嘎查居住生活,下落不明。达朝鲁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孟和吉日嘎拉、额日丁其木格共同赔付牛款29500元;2.要求负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郝瑞春: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白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邢润锋诉被告白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邢润锋偿还尚欠借款19000元及逾期利息1621元;二、驳回原告邢润锋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崔凯军:

本院受理原告云金贵与被告崔凯军、郅毛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金贵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期间的剩余利息为8340元;2021年7月3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原告云金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7元,原告云金贵负担1387元,被告崔凯军负担8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赵森、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森、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194960.66元,本息共计484960.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赵森、杨静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赵森、杨静位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沙梁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土左房他项201605924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0684号)的房产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军龙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赵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李风娟、邢宝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绍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绍华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9000元,利息25615元,本息合计134615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0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明贵诉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尾欠玉米款3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金太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诉被告金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段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贾中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8日

袁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伟与被告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袁建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王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小雷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国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异17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候开恒: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珍与被执行人候开恒、蔡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蔡利伟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2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314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内蒙古丰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2021)内01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府路清怡花苑小区的14套房产,案外人杨艳影、王秋播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异20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杨千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8日

李俊:

本院受理范连虎诉你与第三人贺文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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