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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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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合义诉被告贾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贾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钟玉英与被告额尔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潘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与被告潘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呼和浩特市皓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路金忠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皓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王文清、陈美玲、王文革: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广场支行诉被告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飞、王文清、陈美玲、王文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冯子睿、郝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冯健铭诉你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7日

张海亮:

本院受理闫致伟申请执行张海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3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亮的存款人民币4250222.5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查封清单、查封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吴常海: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6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吴常海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名仕居3号楼3层1单元301(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03961号)】、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王双君、韩万宝: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1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益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26475元,逾期利息7784元(26475元×0.0049元×60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34259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1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6475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49%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6日

李边壮: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09号原告晁福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两笔欠款6600元,逾期利息1050元(3000元×0.005元×70个月=1050元,从2016年3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止+3600元×0.005元×49个月=882元,从2017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止),本息合计:8532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1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66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元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6日

包姑娘、包阿拉木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15号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3笔45459元,逾期利息45968元(45459元×0.0128元×79个月,从2015年4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本息合计:91427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11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5459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元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白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魏铁柱与被告白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铁柱两笔借款11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赵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海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李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包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刚与你和贾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包额日敦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钢、阿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谢三牛:

本院受理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内蒙古新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旭、张伊蓝:

本院执行申请人俄罗斯东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旭、张伊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571号之一、(2021)内01执571号之二、(2021)内01执5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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