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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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芳、赵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郑臣、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妙莲诉吕建军、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9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常小军:

本院在执行河北双丰饮品有限公司与常小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艳红申请执行屈付和、杨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1-1-1702室房产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1份;2、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1-2-2103室房产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1份;3、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3-1-301室房产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1份;4、东胜区滨河佳苑小区3-2-1302室房产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1份。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史和平:

本院在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史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内0602执恢17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史和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40号街坊蒙欣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史和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40号街坊蒙欣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680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内蒙古天友房屋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董资慧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法定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戚彬与被上诉人韩燕,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于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继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彦忠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万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呼彦忠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两份《小订申请单》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呼彦忠交付位于东胜区嘉铭商住小区1号楼1单元6层东户(178.16平方米)及1号住宅2单元6层东户(130.16平方米)两套房屋,共价值1257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与原告呼彦忠签订案涉两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网签备案等相关手续;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张平元、李小军、乔玉琴、张永泉: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91100元及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89.2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8360.4元,由被告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共同负担347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0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王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文诉被告韩斌、武福娥、内蒙古金富邦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建文股权转让价款90万元;二、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28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内蒙古金富邦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内容摘要:(2021)内060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中的"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被告韩斌、内蒙古金富邦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君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916元,由被告韩斌、内蒙古金富邦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君负担。"}{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602民初712号的不当判决结果,充分考虑和调查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违约,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及原审案件受理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刘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周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诉被告周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千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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