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乌兰浩特市李君装卸搬运队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注册号:152201600339254,法定代表人:李君,特此声明。
2022年2月15日
■仲裁公告
贺华、潘爱俊: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屯高勒支行与你二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236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10日上午10时(2022年5月6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01仲裁一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2月15日
■公 告
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
营运证号:150101070258
营运证号:150101071181
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2月15日
■更 正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刊登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左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案号(2121)内0207民初2063号”应更正为“2603号”。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经核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冠少儿教育培训学校等12家社会组织未依法接受赛罕区民政局2019年、2020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冠少儿教育培训学校等12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冠少儿教育培训学校等12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赛罕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或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名单如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冠少儿教育培训学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希望高考补习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乐高培训学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博汇培训学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蒙特梭利培训学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加乘培训学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嘎日迪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鼎奇新希望幼儿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鼎奇巨海城幼儿园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梦之翼左岸阳光幼儿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代科技教育培训学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爱心残疾人康复中心
本机关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赛罕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8号窗口(民政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471-5184384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公 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单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五圪图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非法开采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若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履行修复义务,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37.7万元。若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履行部分修复义务,自愿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公 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附民公诉〔202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被告单位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有农用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单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越界开采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费用56.58万元由被告单位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由公益诉讼起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越界开采区域地块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费用173.05万元由被告单位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三、被告单位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4万元;四、被告单位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公 告
本院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林华、秦海宽、李美阳、王金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王林华、秦海宽、李美阳、王金华立即停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2.被告王林华、秦海宽、李美阳、王金华按照《准格尔旗神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敖家沟西梁煤矿隔离带地表扰动范围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若未履行修复义务,共同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86万元;3.判令被告王林华、秦海宽、李美阳、王金华共同连带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3.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公 告
本院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2.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涉案区域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若被告单位未按标准履行修复义务,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58.23万元。若被告单位未按标准履行部分修复义务,自愿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自愿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1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债权转让通知联合公告
鉴于:
内蒙古正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与马淑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债权人内蒙古正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人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马淑玲。上述债权所对应的该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一并转让给马淑玲。内蒙古正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淑玲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自本公告之日起,陕西菲思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马淑玲履行还款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人:内蒙古正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人:马淑玲2022年2月15日
■仲裁送达公告
甄明: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岸林与你之间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鄂仲字[2022]00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0日(2022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16日
■债权转让公告
内蒙古佳欣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福川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裁判作出(2021)内民终163号判决书,现该案正在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内02执482号。现内蒙古福川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案件所确认的债权转让于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你方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1)内02执482号案件所确定的债权。
通知人:内蒙古福川矿产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