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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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5日

刘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王瑞东、华春霞、王森、史志龙、任彩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刘忠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邬小光诉被告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回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李臣: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467号原告田秀芝诉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吴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静、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周海磊互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金桂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婷婷与被告金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婷婷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23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与被告孙旺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刘锁连、余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明与被告刘锁连、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包金山、胡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杰诉被告尼玛、第三人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们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502民初122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淑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立即解除合同,撤销第三人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备案登记号为2010-0018784《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2、判令第三人立即为原告办理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瑞龙源小区11#楼-1-1001号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到原告王淑杰名下;3、判令第三人支付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费用14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程鹏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鹏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姚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娄向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白金巴、张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侯利冬诉被告白金巴、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9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从2011年3月22日至其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27685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2373元;三、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邸宾: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伟诉被告邸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邸宾归还向原告借贷的10000元现金人民币及尚未结清的利息4950元(利息按约定的每月1.5%计,从2017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剩余本息随本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张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福木诉被告张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福木货款36805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园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张敏、谢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方阁、杨金梅、黄娜:

本院受理申诉人孙瑞芳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杨宝民:

本院受理原告修永生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戴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戴守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秦乐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乐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34692.8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秦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秦乐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高存广:

米开元申请执行高存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15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米开元本金150000元利息294893.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976元、执行费2410元、公告费800元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 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226866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司法辅助服务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彦、张淑华、格日勒图、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济丰估字【2022】第18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估价结果见下表:

总评估值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陆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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