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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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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四五、梁改转: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靳四五、梁改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靳四五、梁改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8.76元,利息1890.22元(截至2020年8月30日),共计51798.98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靳四五、梁改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5日

本院根据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日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5月13日前,向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6楼;邮政编码:017000;联系电话:张娜律师0477-83738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和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严格按照本地最新防疫政策执行,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请及时关注东胜区人民法院公众号等平台最新消息,重新确定会议时间或改为远程会议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手续参照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要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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