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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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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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凯阳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张振业、杨志慧、徐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鸿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焦德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恢复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19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党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董玉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刘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宋小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胡福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朱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宋思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潘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程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杨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武希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苏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刘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马伊莎、左鹏:

本院受理乔舒平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43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昌洪深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高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侯琼、杨少鹏:

本院受理刘力源申请执行侯琼、杨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8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刘一甫:

本院受理包海燕申请执行刘一甫、王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孙宏宇:

本院受理郭舒琦申请执行孙宏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宋古日布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曹万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王先乡: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先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以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为1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王尧和、苗艳方:

原告内蒙古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尧和、苗艳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尧和、苗艳方欠原告内蒙古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还贷款23208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1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51元,由被告王尧和、苗艳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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