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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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聂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杜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菅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刘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贾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张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赫志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11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王保明、王三女、温林善、阿勒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保明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边雷诉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陈久凡: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孟与被告陈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冀忠厚: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你与被告陈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李金梅、刘飞、马飞、贾俊英、兰忠良、郭红艳、张永明、刘建利: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李金梅、刘飞、马飞、贾俊英、兰忠良、郭红艳、张永明、刘建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49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王过兵、王英、白四、刘美玲、王振斌、郝凤英、淡孝辉、杨巧凤、张建峰、吴文琴、刘建炳、赵玉萍: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王过兵、王英、白四、刘美玲、王振斌、郝凤英、淡孝辉、杨巧凤、张建峰、吴文琴、刘建炳、赵玉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王香兰、秦永峰、秦峰、王蓝、刘玉梅、崔鹏飞、李建东、田丽清、秦永贵、张三女: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王香兰、秦永峰、秦峰、王蓝、刘玉梅、崔鹏飞、李建东、田丽清、秦永贵、张三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乔子夏、石卫东、王琴、牛计平、许利霞、王俊龙、邬成义、杨淑青: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乔子夏、石卫东、王琴、牛计平、许利霞、王俊龙、邬成义、杨淑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8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孙拥军、王雪蕻、李海斌、王梅女、张永蛇、贾金枝、张永飞、徐艳霞、王维民、郑雪茹: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孙拥军、王雪蕻、李海斌、王梅女、张永蛇、贾金枝、张永飞、徐艳霞、王维民、郑雪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8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韩玉娥:

本完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许亚雄金融借款合司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戴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1日

郝玉茹: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华、郝玉茹、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李鹍鹏:

本院受理原告马骏诉被告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鹍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骏借款本金27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6月1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林奎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飞诉林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李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赵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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