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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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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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韩景春、韩丽艳: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628号原告高文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555元(12400元×1.28%×35个月,2019年2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3、要求二被告给付2022年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的利息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鑫林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昌利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林源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6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林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蒙K1555L丰田牌商务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依法查封沈艳(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401052428)的位于东胜区广场街16号天佐奥城住宅小区6号楼1单元1601室房屋(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4357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井莉莉诉杨军、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井莉莉就(2021)内06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杨军与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23157元;2、认定《订货通知单》实为供货结算协议;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荣合烟酒蔬菜粮油店诉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胜区荣合烟酒蔬菜粮油店偿还欠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魏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在晨与被告闵锋、魏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审被告闵锋申请上诉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上诉人闵锋不向被上诉人张在晨承担偿还69000元及从2011年6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责任”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生诉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贵生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贵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赵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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