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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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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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雨旺、厍改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敏燕、冀雨旺、张二枝、刘计表、厍改林、刘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计表、张二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2月21日,未偿还利息为16955.31元;后续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37485‰,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刘计表、张二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刘佳、刘斌、郭燕瑞、张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刘斌、郭燕瑞、张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飞龙、郭燕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2月21日,未还逾期利息为244.69元;后续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9375‰,自2021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斌、被告刘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飞龙、郭燕瑞追偿。案件受理费557元,由被告张飞龙、郭燕瑞、刘斌、刘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申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贷款268199.89元及利息(利息自扣款之日2017年12月27日至2021年5月19日计算为2438.1元;2021年5月19日后的利息以268199.89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其承担的执行费1658元、公证费346元;3.判令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保函保险费等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上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本金、利息、执行费及公证费合计为272641.99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赵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敏、赵峥嵘、王海朋、王丽峰、李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强、王丽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21日,未还利息为4942.14元;后续利息,以本金5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9375‰,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海朋、赵峥嵘、宋晓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树强、王丽峰追偿。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被告李树强、王丽峰、王海朋、赵峥嵘、宋晓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李润祥:

本院受理史桂桃与李润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财保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常运锁与杨春苗、刘桂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桂芝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林学院北墙金厦公寓楼1号楼1至2层2017、202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刘德涛与马晓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晓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朝阳家园7号楼1-2层2-2012、2-202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石涛与马晓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晓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朝阳家园7号楼1-2层2-2012、2-202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孙玉凤:

本院受理吕培生与孙玉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59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玉凤、吕优购买的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市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恒大华府5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孙玉凤:

本院受理吕培生与孙玉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王学飞、宁秀清:

本院受理李景峰与王学飞、宁秀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学飞、宁秀清现登记在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云中盛景北区3号楼1单元190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赵秀芳:

本院受理王怀与赵秀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秀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凉路良种场院内1号楼3层2单元03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张永兰:

本院受理钱春红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57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兰的存款154612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曾伟:

本院受理杨建平申请执行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31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一、查封被执行人曾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南八里小区5号楼1单元2502、2503室;二、查封被执行人曾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彩虹城2座4层01号房屋一套)、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伟的存款14197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9日

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769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7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军平、王海梅、安成龙、戈燕梅、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白塔种猪场、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9)内0105执恢520号]一案中,案外人王静雅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东B1-4号楼9层1单元901号房屋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王静雅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诉被告包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纪光诉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42号案件的鉴定申请及鉴定退卷函、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程可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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