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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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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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51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欠款3453元,支付利息1678元,本息共计5131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赵永长: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517号原告王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支付利息970元,本息共计497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齐哈斯塔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顺诉被告齐哈斯塔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王德顺与被告齐哈斯塔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军由原告王德顺抚养,被告齐哈斯塔娜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德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王春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77号原告张艳华与被告王春雷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张艳华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6321.8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刘国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603号原告李所柱与被告刘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572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华斯琴图、小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华斯琴图、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华斯琴图、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66723.23元;二、被告华斯琴图、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2705.2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19‰加收50%计算从2021年3月2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华斯琴图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成峰花园住宅6#楼4单元502号(产权证号为8051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86元,公告费400,合计2186元,由被告华斯琴图、小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胡胖晓、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咏梅与被告胡胖晓、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胡胖晓、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咏梅本金借款12000元;二、被告胡胖晓、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咏梅利息1260元(12000元×0.005元×21个月,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案件受理费计1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4元,由被告胡胖晓、李志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包天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天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天宏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3266.39元;二、被告包天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36068.2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09583‰加收50%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包天宏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明辉花园住宅6#楼1单元601号(产权证号为7015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886元,公告费400,合计3286元,由被告包天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王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斗与被告王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金斗本金借款15000元;二、被告王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金斗利息14325元[1500元+12825元(15000元×0.015元×57个月,从2016年11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9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黄金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4元,由被告王吉日木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井莉莉与被告杨军、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井莉莉劳务费272460元;二、驳回原告井莉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2693元,原告负担460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杨东:

申请人薛生荣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杨东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6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杨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0号凤凰城1号楼1703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20020),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润、王强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8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状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伟、王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宽与被告张伟、王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锁宽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原告王锁宽对被告张伟抵押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飞龙汽车城1单元4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1399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王锁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瑞芳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双平、张敏、解永刚、乔秀玲、张二成、代方阁、杨金梅、乔刚、黄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范小林:

本院在执行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644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按月息8厘从逾期之日起计取利息至还清为止。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97.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王俊、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王红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檀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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