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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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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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署:

原告李建俊诉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平、王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王署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利平三方签订的《预留房协议》;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利平、被告王署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3、判令被告王署、被告王利平共同返还原告李建俊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占用购房款期间的利息64291元(利息分为二部分:1、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300000×4.35%÷365×1130-40400元;2、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的利息为300000×3.85%:365×755=23891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署、被告王利平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王署、被告王利平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被告王利平将位于金川开发区东方家园小区9号楼东一单元6楼西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与原告提供货物加现金的方式置换交易(现金部分为50000元,货物价值274000元,总价324000元)。当日,原告又与被告王利平、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家园项目部三方签订了《预留房协议》,协议约定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金川开发区东方家园小区9号楼东一单元6楼西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预留给原告以抵顶拖欠王利平的工程款。《三方协议》签订当曰,原告按照被告王利平的要求向被告王署转账50000元,并交付了250000元的货物,被告王署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易房款”,后因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无果,原三方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王署、被告王利平又逃避拒绝返还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栗喜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栗喜换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王俊、崔兰伴: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乔仙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乔仙兰、邢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宇、乔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26501.09元,并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偿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邢宇、乔仙兰负担85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秉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春诉被告张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秉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胜春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4509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胜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乔木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静、乔木借款本金18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静、乔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赵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玮瞳诉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玮瞳228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战龙、李芳荣、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张战龙、李芳荣、刘宝平、常小丽、王海生、邢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战龙、李芳荣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1月12日的借款本金14045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战龙、李芳荣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支付从借款起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1)内01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依法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王海生、邢俊梅、刘宝平、常小丽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雪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邹雪娜装修款4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徐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范龙飞诉被告内蒙古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玉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玉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范龙飞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巽玲:

本院受理原告白燕、彭慧亭、彭涛诉被告彭万刚、张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李军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奇诉你及第三人王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苏文山、杜芳、蔺永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文山、杜芳、蔺永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0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苏文山、杜芳、蔺永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845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杨剑、史丽霞、白智荣、焦建东: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剑、史丽霞、白智荣、焦建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1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杨剑、史丽霞、白智荣、焦建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099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辛春玲、杨治平、王蕊、杨永平、杨淑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执行人辛春玲、杨治平、王蕊、杨永平、杨淑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2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辛春玲、杨治平、王蕊、杨永平、杨淑宏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670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宋凤娟、夏松、周秉泉、夏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凤娟、夏松、周秉泉、夏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3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宋凤娟、夏松、周秉泉、夏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0617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郭锐: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郭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309.85元,本息共计75309.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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