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8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2-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金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鑫金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231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沙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俊胜、武荣梅、王迷柱: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俊胜、武荣梅、王迷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4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张俊胜、武荣梅、王迷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121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刘云、马丽凤、阮贵利、马玲凤、李涛、阮玉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云、马丽凤、阮贵利、马玲凤、李涛、阮玉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5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刘云、马丽凤、阮贵利、马玲凤、李涛、阮玉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121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张飞、赵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飞、赵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66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张飞、赵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844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王丽、赵勇、柴永东: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丽、赵勇、柴永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583号执行裁定书(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王丽、赵勇、柴永东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包天信证商字第1061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彦、张淑华、格日勒图、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济丰估字[2022]第1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估价结果见下表:

总评估值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肆拾陆万零贰佰伍拾贰元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高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普利斯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翔天煤业有限公司、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71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2月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