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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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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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品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北城区跃进植物务榨油厂诉被告陈建军、巴彦淖尔市品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贵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杨宝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王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李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卫宝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闫守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月28日

任利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朝英、边春艳、任利明、李永明、杨拴柱、张志礼、韩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申请将申请人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到土右旗法院703办公室参加听证会,你也可以在此期间本人到本院703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杨宝玲、张丽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慧光诉被告杨宝玲、张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0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英诉被告杨艳玲、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王梦雅: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被告王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王文清、李为民:

本院受理原告马进煜诉被告王文清、李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史二小诉被告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姜锋:

本院受理原告薛荣祥诉被告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程旸诉被告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美令: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梅诉被告美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徐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梅诉被告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吕鹏、高银锁: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后旗磊鑫石英石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鹏、高银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王佳瑶:

本院受理原告哈达诉被告王佳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金小平、汪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青诉被告金小平、汪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王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张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亢呼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张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0)内0105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白梦茹: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梦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赵斌、呼和浩特市康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黑五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与被告赵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康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大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黑五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被告李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刘瑞军、刘乃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枝梅诉被告刘瑞军、刘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白春芬、张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闫中开诉被告白春芬、张荣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白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尼斯赫、白丽华、第三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6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吕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吕东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玫瑰家园二期6号楼3单元605号房屋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所拖欠的物业费476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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