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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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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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红宇案号为(2021)内01民终627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奥台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张炳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香枝、郭全生与被上诉人张炳义、王艳东、内蒙古奥台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22)内01民终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郭润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建国与被上诉人郭润桃案号为(2021)内01民终62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贺根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卢强与被上诉人贺根花、宿丽卿、原春潇案号为(2021)内01民终64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7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1执7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杨东升: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99号之三、(2021)内01执199号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灵与被上诉人樊俊峰、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太阳铝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马中秋、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帅兵诉被告马中秋、王刚、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中秋、王刚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5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永利、赵桂梅:

本院受理张俊光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87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利、赵桂梅的存款673046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3号楼5层1051(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3707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智:

本院受理李树根申请执行李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学青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米玉霞与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英与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霍飞与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行政行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梅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杨利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森与被执行人杨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品居房屋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7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森的异议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徐森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760号执行裁定书与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李乌恩其: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贺富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爱巢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富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乌恩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贺富强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白绪、王兰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新文与被执行人白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新文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兰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袁新文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冯学勤、庞燕: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冯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旭东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庞燕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文戈、刘跃先、呼和浩特市三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三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利民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项胜平、李文戈、刘跃先为(2002)新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王利民的变更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马驰、苏英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惠与被执行人马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惠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英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6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惠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5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物业费61400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张莉负担134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白玉琴: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5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白玉琴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3720元及利息12622.4元,本息合计26342.4元(13720元×0.02元×46个月,2017年12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以137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徐海明、李天: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明、刘春玲与被告徐海明、李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海明、李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明明、刘春玲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560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徐海明、李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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