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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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闫冠群、赵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郝晓莉: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91号原告张林伟诉被告郝晓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周梨红、包黎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吉莫、布和巴义尔与被上诉人周梨红、包黎明、一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爱琴、第三人贾贵忠及你们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陈利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杜英与被申请人温建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再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赵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岩森、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心案号为(2021)内01民终62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斌、赵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胡占胜诉你们、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郝伟:

本院受理原告岳鹏、刘振文诉被告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66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刘忠民:

本院受理樊欢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樊欢跃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忠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志强、蔚海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陈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孙佳思、张秀国、顾桂枝、贾有印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四份,上诉人孙佳思、张秀国、顾桂枝、贾有印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内0802民初2073、2077、2079、20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二、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上诉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孟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峰与被告孟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孟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内返还原告王永峰借款21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21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宝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郭云鑫、王素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根元与被执行人郭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根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素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根元的追加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真与被告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0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史月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82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史月表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9484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史月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瑞刚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张杨:

本院受理原告归达潜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案号为:(2021)内01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归达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1)内012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投资款646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291.62元(以6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25日起算到付清为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4月6日,共计312天,64600×4.15%/365天×312天=2291.62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9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将依法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花与被告乔乌格德乐呼、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吴金花就(2021)内05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吴小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陈图门恩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代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

白百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宪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

陈丽艳:

本院受理原告奚晓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

杨凤梨、林涛: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履行(2012)东民初字第3128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凤梨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9号楼4单元208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 30545)。三、(2021)内0602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凤梨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9号楼4单元208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30545)。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韩国清、尚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乌敦其木格诉被告韩国清、尚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09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30万元×2%(月利率)×138.5(月)=831000元;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7月23日)利息300000元×1.28%(月利率)×11个月=42240元;以上利息共计873240元,本金利息共计1173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8日

赵洪文:

本院受理的郑华民申请执行赵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赵洪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公路工程局海东小区2号楼5单元6层西户512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成交确认书,即2021年9月6日买受人张小东以789216.80元最高价竞得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公路工程局海东小区2号楼5单元6层西户512号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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