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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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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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铭与被告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朱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婷与被告董美丽、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朱振华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马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苏雅梅与被告马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忠海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葛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一臻与被告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葛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贾华夫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付建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杨福钱、韩二俊:

本院受理原告庞瑞瑞诉被告杨福钱、韩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0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郭伟:

本院受理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王江:

本院受理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许亚雄:

本院受理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陈洪:

本院受理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陈鹏飞:

本院受理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26日

李刚: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大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2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刘晓冬:

本院受理樊生廷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

本院受理云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闫振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臣诉被告闫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常胜文:

本院受理原告贾香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文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丽伟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文宝偿还购买东方红304拖拉机欠款19000元;2、要求被告文宝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王根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根锁偿还购买东方红254拖拉机欠款16300元;2、要求被告王根锁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黑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黑虎偿还购买东方红404拖拉机欠款9400元,逾期利息7459元,合计16859元。2.要求被告黑虎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李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制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娄长江、贾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卫华与被告娄长江、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娄长江、贾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卫华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张青义、郭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司长梅与被告张青义、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义、郭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司长梅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20年8月10日之前的利息100000元,以上本息合计150000元;二、被告张青义、郭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长梅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1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司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靳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蔺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靳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蔺晨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靳文科负担;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靳文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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