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莲:
原告苏建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杜科豪: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杜科豪、郭富强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刘美莲:
原告李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付双华、梁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勇诉被告付双华、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双华、梁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勇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30309元(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6月14日至2018年1月21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志勇负担50元,被告付双华、梁素芳负担13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刘美莲:
原告苏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王春亮、高慧芳: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德志与被执行人王春亮、高慧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崔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杰诉你与吴领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建君、吴领兄偿还原告杨俊杰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3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25日)。自起诉之日2018年3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崔建君、吴领兄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
锡林浩特市合丰工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包永明等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
常智力、徐颖: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斯琴毕力格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常智力、徐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景泰花园小区B4号楼3单元205室。现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8)回法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 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肖志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仇金平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月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集宁区运输路批零超市、李月秀: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宁区运输路批零超市、李月秀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