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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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许进峰:

本院受理魏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许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岩借款本金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郝瑞清:

本院受理杜培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郝瑞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杜培文24700元柴油款。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张兰柱、王二半:

本院受理张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薛家湾镇兴隆街南1幢1-5-西号房屋的过户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郑吉日木吐、白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关宝音巴特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志军、关风芝:

本院受理原告代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韩图力古尔、包海梅、关全兴、包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高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洪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包银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张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张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白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翠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吴哈斯额尔顿:

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陈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63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4日

李春换:

本院受理张玺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9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李蒙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3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李玉明、王静: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胡庆瑞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12号楼2单元8楼801号。现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08)回法执字第37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裴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1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常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韩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军诉韩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洪军偿还原告陈立军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陈立军负担1019元;由被告韩洪军负担8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杨雪与被告李军离婚;二、婚生子李建阳由原告杨雪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栗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梅诉被告栗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盼盼诉被告张国庆、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同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暂计32个月的利息109440元,且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及本金共计:2294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王高生:

本院受理原告荣宝川诉被告王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高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8000元及按每年24%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8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违约金5000元,截至5月6日违约金为235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张岩:

本院受理朱有换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王明文、王学英、王永伟、陈国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宝隆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文、王学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178号内蒙古钢铁炉料公司商业楼1至2层5号,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47832号。现依法向王明文被执行人等送达(2018)内0103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赵中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8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董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义诉被告董全、刘缨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张恒峰: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吴银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贾军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银桩给付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贾军建材商店欠款2549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银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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