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皓:
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皓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通辽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安盟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董爱迪、马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894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梁金花、杨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梁金花、杨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樊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峰诉被告樊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雪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俊峰借款本金1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樊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史哲峰诉被告樊雪莲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雪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史哲峰借款本金2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韩泽祥、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瑛与被告韩泽祥、内蒙古裕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韩春树:
本院受理原告陈松、娜丽敏、李文华、史海梅诉你不当得利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李建泉、范华英:
本院受理的刘瑞军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22号执行通知书,因我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铁小区1号楼2单元4楼西户50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131426、产权证号:2013131425的房屋过户至刘瑞君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董博(曾用名董馨遥):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董博(曾用名董馨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0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包哈日巴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包哈日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哈日巴拉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86号判决书(被告包哈日巴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扎力嘎欠款本金4800元,支付利息1920元【4800元×0.02元×20个月,从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本息合计67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何文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何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何文全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91号判决书(一、被告何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42150元,支付利息1686元【42150元×0.02元×2个月,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本息合计43836元;二、被告何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包哈日巴拉、王小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包哈日巴拉、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哈日巴拉、王小红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92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哈日巴拉、王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519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352元【(9300元×0.02元×14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31000元×0.02元×16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2300元×0.02元×18个月,从2016年8月18日至2018年2月18日),】,本息合计65252元;二、被告包哈日巴拉、王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扎力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焦万福、董代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焦万福、董代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焦万福、董代小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810号判决书(一、被告焦万福、董代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16125元,支付逾期利息4200(13125元×0.02元×16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本息合计20325元;二、被告焦万福、董代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3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1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扎力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包德胜、海喜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包德胜、海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德胜、海喜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216号判决书(被告包德胜、海喜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吴金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宝山与被告吴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吴呼日查: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小艳与被告吴呼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包永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存贤与被告包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刘展辉、白玲、白子云、白蛇、刘祖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高波、王生荣、高永厚、白亮、尹尚亮、王飞荣、李智、任晓东、胡贵平、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王长生、王百花:
本院在执行郝占林申请执行王长生、王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802执恢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
王桂梅、马忠林、巴彦淖尔市久牧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丁连福申请执行王桂梅、马忠林、巴彦淖尔市久牧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临执字第2421-8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2015)临执字第2421-9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陈永昌、张登芳:
本院在执行孙景深申请执行陈永昌、张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执字第20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内蒙古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飞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王飞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950元,并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石云涛: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云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云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77430.19元;二、被告石云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石云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四、确认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的汽车(发动机号为05647331,车架号为LBVPZ3106A SD81766)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周丽娟: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丽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60034.5元:二、被告周丽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周丽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四、确认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的汽车(发动机号为EW 167348,车架号为LBECFAHC 0EZ082330)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杨振龙:
本院受理原告贾瑞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振龙偿还原告贾瑞雪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振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放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