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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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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院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单位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被告单位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蒙古准格尔旗如意苏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治理方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期限为二年(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期限内修复完毕后随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期若未履行修复义务,由被告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02.30万元;三、被告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12万元(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公告

本院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二、被告单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远兴煤矿非法占地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治理方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限内修复完毕后随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期若未履行修复义务,由被告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3.15万元;三、被告承担修复方案制作费用8万元(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公告

张晓宏: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金字第1019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1)包仲金裁字第28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联系电话:0472-618503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公告

贾伟: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金字第1004号。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1)包仲金裁字第20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联系电话:0472-618503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公告

田建军: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1008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3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2022年4月1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01仲裁一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公告

李长平: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100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3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8日上午10时(2022年4月1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01仲裁一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公告

车玉军: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101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3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2022年4月1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公告

王斌: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1009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庭)选定书。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3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8日上午10时30分(2022年4月1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的第40日至第5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楼2317号,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庭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2303仲裁二庭;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1版刊登的法院公告原告王玉林诉李广军、魏敏、黄新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应更正为30日,特此更正。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5日

■仲裁公告

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杜桂祥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江平、第三人郭瑞峰、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劳人仲字[2022]184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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